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0 18:09:02  发布作者:安博电竞网站


  各镇政府,冶金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张家港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作,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管道、窨井、泵站、城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乡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企业生活垃圾污水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

  第四条市、镇(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排水工作纳入城乡规划以及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全市排水的监督管理。市排水管理机构受市排水行政主任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排水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气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排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排水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排水管理机构指导。

  第六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和各镇(区)组织编制全市城乡排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排水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市排水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市级排水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指导镇(区)编制辖区内排水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有关部门和镇(区)按照职责负责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第七条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排水规划、排水设计规范等要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改造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省、苏州规定的上限。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功能,符合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应当符合雨水源头减排建设标准,发挥建筑、道路、广场、绿地等对雨水的吸纳、渗透和调节作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套建设初期雨水处理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和初期雨水污染,加强雨水综合利用。

  已建排水设施未达到国家、省、苏州规定的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推进排水信息化建设,加强公共排水设施运作情况的实时监测,在污水处理厂、泵站、窨井、农村污水处理设备、重点排水户排水设施关键部位推广安装污水水质水量监测设备,建立城镇排水智能化运行调度平台,为污水收集、输送、处理和设施运行管理提供技术保障,提升城镇排水安全保障能力。

  第九条建设项目配套排水设施应当依法设计、施工、监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建设项目排水方案征求排水行政主任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公共排水设施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拆除、改动方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住宅的,建设单位理应当在住宅阳台(露台)设置污水管道。

  农村生活污水可接入城镇污水管道,或者建设独立式、相对集中式处理设施等方式进行收集处理。独立式或者相对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江苏省《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要求。

  新建企业内部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按规定接入城镇生活污水管道或者建设符合相关标准的独立设施进行收集处理。

  第十二条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同级排水管理部门参与。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档案资料报排水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市排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排水设施维护运营标准和监督考核办法。市、镇两级排水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对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工作的检查考核。

  市、镇(区)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共排水设施日常维护运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维护运营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市、镇(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公共排水设施(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城镇及农村排水管网、泵站、窨井等)的维护运营单位(以下简称维护运营单位)。

  排水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内部排水设施(以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窨井为界)的养护维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维护运营单位理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加强排水管网疏通,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排水管理部门的检查考核。

  每年汛期之前,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疏通维护,强降雨期间要加强对城市道路、广场、立交下穿、低洼区域等易涝区域的巡查检查,落实应急排涝措施。

  第十六条城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苏州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定期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量、泥质泥量、运营成本等相关信息,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水质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配合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产生的污泥、排水管网通沟污泥等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随意填埋倾倒。

  第十七条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住宅小区内共用雨水、污水管道(不含地下车库,单元出户井以外)、窨井的维护运营单位由市、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养护经费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市级承担部分从污水处理费中列支。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维护运营单位做好住宅小区的共用雨水、污水管道、窨井等排水设施的养护,发现窨井盖缺损或者雨水、污水外溢、阳台污水私接雨水管的,及时报告维护运营单位。

  第十八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张家港市赋予乡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张政发〔2020〕54号)相关规定,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并协助开展对排水户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排水户)向公共污水管道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程序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第二十条在污水管道到达的区域,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排入污水管道。

  第二十一条排水户排放的水质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和所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设计标准。

  影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废水,以及法律、法规和规定等明令禁止接入的废水,不得接入生活污水管网。已接入的应当逐步清退。

  第二十二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二)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第二十四条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市、镇两级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排水户的排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城镇污水处理企业协助排水管理部门开展日常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开展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

  第二十六条实施排水监督检查时,排水主管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三)窨井、泵站、污水处理设备、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雨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规划红线内的区域。

  在保护范围内,相关的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会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对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违反排水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