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污许可证与建设项目环评衔接试点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3-12-30 21:56:53  发布作者:安博电竞网站


  为深入推进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推动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融合,加强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深圳市排污许可证与建设项目环评衔接试点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入推进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推动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融合,加强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试点工作方案》(环评函〔2021〕76号),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方案。

  通过探索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在管理内容和办理流程上的衔接,推动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联动,试点“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的便民服务,在生态环境领域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深圳经验”。

  建设地点位于深圳市,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可自愿申请排污许可证与建设项目环评衔接试点。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执行。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排污许可证由同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在编制过程中,除应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外,还应对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明确污染因子、确定许可排放限值、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同时,梳理提取环评文件中对排污许可证申报具有明确指导意义的内容,整合形成排污信息清单,作为环评文件附件,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在管理内容上的融合。

  环评文件应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明确基本的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明确大气污染物、废水污染物排放口信息以及每个排放口对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情况、排放标准和许可排放量、自行监测要求,明确废气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排放标准、许可排放量、自行监测要求,明确噪声产生时段、排放标准,明确工业固态废料类别、名称及去向,形成排污信息清单(附件1)作为环评文件附件,有效衔接排污许可证填报。

  环评文件中的污染物排放量应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分别核算,取两种核算结果的较严值作为最终污染物排放量。依法应当实施总量替代的污染物需符合总量替代相关要求。

  改扩建项目的环评文件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作为现有工程回顾评价的主要是根据,明确现有工程是否有公众举报投诉情况、超标排放信息(超标的内容及原因)、非正常工况排放信息;明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以及自行监测执行情况,识别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需整改的内容。

  厂区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工序、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雨水、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内容。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产排污环节、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等内容。

  对环评与排污许可证的办理流程进行衔接,合乎条件的试点单位能申请深圳市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试点,同步提交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审批部门同步审查,一次办结两项行政许可。

  试点单位可在项目建设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同步提交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申请深圳市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试点。提交申请后,深圳市排污许可管理平台获取申报数据,将环评申报材料推送至深圳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自动生成环评申报业务。

  试点单位的环评文件,应符合本方案第三点关于环评文件的编制要求。同时,试点单位应提交深圳市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知情书(附件2)。

  环评和排污许可相关工作人员分别通过深圳市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和深圳市环评审批平台,同步进行环评和排污许可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分别进行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通过两个平台分别退回,并在深圳市排污许可管理平台一次性告知相关规定。

  环评和排污许可审核人员同步开展环评和排污许可申报材料实质性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分别出具准予许可的意见。任一申报材料不符合审批条件,分别出具不予许可的意见。环评申报材料需退档的,通过两个平台分别退回,并在深圳市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告知退档理由。仅排污许可申报材料需退回修改的,出具环评准予许可的意见,退回排污许可申报材料。

  审批部门同步作出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决定,设定排污许可证生效时间为试点单位预计投产时间(含试运行阶段),同时核发环评批复文件和排污许可证。

  业务受理后,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办理的整体时限缩短,不超过单独办理环评业务的时限。环评报告书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总时限为18个工作日(包括环评公示15个工作日),环评报告表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总时限为11个工作日(包括环评公示10个工作日)。

  试点单位应按照环评批复、环评文件及排污许可证要求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的方法。排污许可证生效前,试点单位不得投入生产,无需履行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义务。实际投产时间早于排污许可证生效时间的,试点单位应及时申请变更。

  执法部门应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监管执法,在排污许可证生效前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等,提醒实际投产时间早于排污许可证生效时间的试点单位及时申请变更。在排污许可证生效后重点检查试点单位的现场情况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是否落实环评批复、环评文件及排污许可证各项管理要求。

  各管理局应重视试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确保试点工作推进平稳有序。同时建立“协同审批”台账,不断总结试点经验、问题和做法,在试点要求基础上积极探索,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和监管效能提升。

  各管理局应做好试点工作的宣传,加大对企业和事业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指导培训,为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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